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,適用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條件包括:
1.公司組織。
2.會計帳冊簿據完備。
3.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。
4.如期申報。
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欲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之規定,務請確保會計帳冊簿據完備,如取具他人之發票致符合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規定者,將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,抵減以往年度虧損扣除。
1.公司組織。
2.會計帳冊簿據完備。
3.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。
4.如期申報。
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欲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之規定,務請確保會計帳冊簿據完備,如取具他人之發票致符合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規定者,將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,抵減以往年度虧損扣除。